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自2021年06月01日起施行

汽车起重机 3年前 ( 2021-01-02 02:29:36 ) 0条评论
摘要: 导読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健康秩序的发展,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标识分析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最近...

导読

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健康秩序的发展,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标识分析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最近将《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印刷《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在把《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印在你们身上,认真执行。

附件: 《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

工业情报化部

2020年12月25日

产业用互联网标志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健康秩序的发展,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标识分析系统的安全可靠的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01001003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互联网标志服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工业internet id是工业internet中使用的用于唯一识别和搜索物理或数字对象及其相关信息的字符。

产业互联网识别服务是指从事产业互联网识别解决根节点的运行和管理、国家顶层节点的运行和管理、递归节点的运行和管理、识别登记和管理、识别公共解决等活动。

提供产业用互联网标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标识服务机构)包括产业用互联网标识分析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层节点运行机构、标识登记管理机构、标识登记服务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

工业互联网标志参照互联网域名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内标识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政策文件、发展计划和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架构

(二)管理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节点运行机构、标识登记管理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

(三)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四)负责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工业互联网标志方面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其他工业互联网标志服务相关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志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标志管理政策文件、发展计划和工业互联网标志分析架构

(二)管理注册服务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助标志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五)负责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

(六)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

(七)管理其他工业互联网标志服务相关活动。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国内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技术创新和应用实践,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加强行业自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健康

第六条标识服务机构必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根节点的执行机构必须设置internet域名根服务器并获得该执行机构的许可证。 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志登记管理机构必须得到“互联网域名登记管理机构”的许可。 注册服务机构表示必须得到“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 递归节点运行机构必须取得“域名解析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未经上述相关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标识分析系统的稳定运行,标识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分析系统的体系结构制定完整的系统对接方案,确保相关的标识服务系统的对接。 根节点运行机构必须与国家顶节点运行机构同步国内解决根数据,识别登记管理机构必须与国家顶节点运行机构同步国内识别登记数据,识别登记服务机构与国家顶节点运行机构同步识别登记数据和

第八条服务机构使用的代码、网络地址、网络专线等网络资源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九条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层节点运行机构、标志登记管理机构、标志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的位置公布标志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识别登记管理机构和识别登记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识别登记服务时,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识别信息。

识别登记管理机构和识别登记服务机构必须验证用户提供的识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不正确、不完全的情况下,身份注册管理机构及身份注册服务机构必须请求修改它。 如果用户不补正或提供不真实身份信息,身份注册管理机构和身份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提供身份注册服务。

第十一条识别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信息。 标记服务机构在提供标记解决服务时,不得擅自篡改分析信息。

第十二条标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十三条标识服务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实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具备适合业务规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专家,明确专业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标识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手段,依法记录和保持标识注册日志、标识分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各日志的保存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保障标识服务的质量和标识服务系统的安全

第十四条标识服务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定期备份标识登记、标识分析、业务运行等数据,不要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

识别分析系统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识别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预案及时处置,并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标志服务及其安全开展监督检查,标志服务机构应当合作。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的监视、处置、应急、备份等操作规程,具备适合其服务规模的业务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标识服务机构开展标识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意思是: (一)根节点运行机构:依法许可,在标识体系中承担根节点的功能,在国内运行和管理根服务器,提供标识分析、数据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家顶层节点运行机构:依法许可,负责国家顶层节点服务器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标识分析、数据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三)标志登记管理机构:指依法许可,负责面向标志登记服务机构的标志登记和管理,管理登记服务器运行的机构。

(四)识别注册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负责注册服务器的运行和管理,为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提供注册、分析和数据管理服务的机构。

(5)递归节点运行机制:是指依法得到许可,提供工业互联网标识递归分析服务的机制。

第十九条工业互联网标志的管理应当满足国家物品代码及标志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1年06月01日起施行。

出典:工信微报

原文1标题:【政策快递】工信部印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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